8月23日消息,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在其官方公众号发布文章称,马某经由被告刘某、常某、李某三人介绍向某加密数字货币项目(以下简称某项目)投入7万元本金,并于2017年12月24日签订《协议书》。 但在2018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下发银管支付(2018)11号《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后,刘某、常某、李某及马某等人开设的某币账户均无法打开,无法流通使用。故马某依据四人签订的《协议书》,要求三被告补偿其损失69999元。 法院表示,网络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