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暴雷如何维权

最近暴雷的大小交易所,知名的不知名的陆续暴露出问题。有的直接关网跑路,有的打着系统升级、活动期间不允许提现、技术维护等五花八门的理由“软跑路”,有的则提出各种置换方案,置换债券、置换矿机、置换股权等等,总之不让客户提现。

最近,笔者接到很多咨询,涉及最近暴雷的大小交易所,知名的不知名的陆续暴露出问题。有的直接关网跑路,有的打着系统升级、活动期间不允许提现、技术维护等五花八门的理由“软跑路”,有的则提出各种置换方案,置换债券、置换矿机、置换股权等等,总之不让客户提现。

 

针对这种情况有的人选择等待,希望平台出现转机,甚至配合平台签订相关协议,希望帮助平台度过黑暗时期,有的则对平台不再抱有希望,希望尽快通过司法程序拿回自己的资产。

 

本文仅从办案实务出发,为那些只能在平台中看到一串数字却提不出来或者连平台都不能登录的受害人想寻求司法救济给出一点建议。

 

目前来看,在国内通过民事诉讼拿回投资存在一定困难,很多平台的运营主体都注册在境外,平台和投资者约定的管辖法院也不在境内,这就为投资者境内提起民事诉讼设置了障碍。并且就算是成功立案赢得诉讼,可能也无济于事,因为平台上的资产早已被运营者转移。

 

通过刑事程序追回损失有没有可能呢,笔者认为虽然也不容易,但并不是完全没有希望。

目前来看,在境内展业的各家交易所可能涉嫌的罪名有以下几种:

 

一、非法集资罪

如果平台没有获得国内监管部门许可而从事向社会募集资金,一般来说涉虚拟货币或者数藏的案子涉及到非法集资首先是看定性。非法集资的首要条件是非法性,即没有金融管理部门的许可向社会募集资金,对于虚拟货币来说目前在国内是不可能获得牌照的,至于有的说拿到国外或者港澳台的金融机构的牌照是否就可以在国内合规运营,那答案是否定的,对于那些既募集了人民币又吸收了虚拟货币的平台来说,一旦具备了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定罪是没有疑问的。那对于只吸收了虚拟货币的平台而言,实务中也有办案部门将吸收的虚拟货币扩大解释为资金而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如果平台具备了非法性也具备了利诱性诸如承诺还本付息的,具备了公开性诸如在平台上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销售或者通过社交媒体向不特定人员营销的,则有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可能。

二、诈骗犯罪

如果该平台的相关人员对投资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欺骗的手段骗取了投资人的虚拟货币后不给投资人提现的,或者关网跑路而对投资人宣称技术维护、活动期间暂停提现的;那么骗取当事人虚拟货币在实务中可以认定为诈骗罪是没有争议的。如果相关行为人有类似行为的,投资人应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投资合同、投币记录,行为人转移币的记录等。

三、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据笔者了解,近期很多暴雷的平台都是平台相关人员挪用了客户的资产进行量化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那从行为上看,符合挪用的行为特征,如果通过链上追踪也能明确资金的流向,则可以考虑适用该罪名。

四、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平台的相关人员将平台的客户资金转移到自己的钱包进行隐匿,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变现的,则可能会构成该罪。

五、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该罪。有些平台设置了虚拟货币的二级交易市场,允许客户在平台上进行量化投资,该种行为涉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行为,九二四公告后虚拟货币及衍生品的交易活动被认为是非法金融活动,从事该类行为的平台有被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可能。

六、开设赌场罪

有的平台通过招聘员工发展客户进行做单指导操作,引导客户购买虚拟币以买涨买跌的方式进行赌博,进而从参赌者手中赚取手续费和盈亏金额。以未来某段时间虚拟货币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的,本质是“押大小、赌输赢”,是披着虚拟货币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行为,则该类行为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如果平台获客的方式是通过拉人头返利的模式,采取编造、虚构、夸大经营盈利前景,通过会员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对拉新的下线基于一定的虚拟货币奖励。那在该平台的经营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或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以及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那这里的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从量化指标上来看就是发展的层级要达到三层,发展的下线达到30人的则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事立案相对于民事立案的标准更高,但是刑事程序一旦启动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也是更大的。该类案件维权较难,不仅是因为案件新颖,也因为很多的操盘者将服务器架设在境外,并且自己也在境外遥控国内代理人经营。笔者建议受害人维权之前收集好相关证据,结合案情选择适合自己的维权策略。

作者单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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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陈律师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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